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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 Fine, Semantic Necessity

Posted on:2024年5月22日 at 下午07:17
Kit Fine, Semantic Necessity

1. 語義學必然性

有些性質和關係是語義性的:它們與其所適用的表達式的意義有關。譬如,真值是語句的語義性質,指稱(designation)是詞項與對象間的語義關係,而同義是兩表達式間的語義關係。

如果事實與語義性質或關係的示例(exemplification)有關,可以說這個事實是主題導向(topic-oriented)上語義性的;而如果一個事實只能以語義學來陳述,它們因此是給定語言的語義學的一部分,可以說這個事實是狀態上語義性的(semantic as to status)。

Fine 想討論的是狀態上語義性的事實。可以稱之為語義要求(semantic requirement)或語義必然性,因為它們被自然當成於語言的支配法則。

某個事物是語義要求的事實,是無限制地成立的。它可能相對於語言成立,而非相對於表達式成立。然而,依然有相對於表達式成立的有限制的語義要求,譬如,「他」用作「約翰」的代名詞,那「他」的用法和「約翰」的用法必須共指(coreferential),這是一個語義要求。因此,當事實或要求來源於這些表達式的語義時,我們可以談論相對語義事實,或談論特定表達式的語義要求。

此外,還必須區分和語義事實相關的兩個概念:語義真值(semantic truth)和分析真理(analytic truth)。

2. 作為要求總合的語義

語義要求或語義事實的概念,會自然引出將語義看成語義要求之總合(body)的概念。對任何語言,都存在涉及語言或語言表達的一些要求,該語言的語義都由這些要求的總合所給出。

Fine 認為我們可以調整這個解釋,來讓它有更多益趣:

  1. 讓語義要求的概念可以被內在化(internalized),亦即概念本身可以被引入語義要求的內容中。因此,若 pp 是一個語義要求,pp 是一個語義要求也是一個語義要求。但這不會影響語義的基本內容,因為高階語義要求可以從低階中辨別出來。
  2. 同樣是內在化的要求,我們對於表達式可以有其相對語義要求。該語義要求在某表達式上必須以特定方式運作,這能讓語義本身可以說明語義要求是源自於哪個表達式。

一旦允許相對語義要求,就能說明複雜表達式的語義要求如何從其組成部分的語義要求所衍生。要注意的是,語言的語義不僅僅由特定表達式的語義要求所構成,也由特定要求該遵守的更一般要求所構成。此外,這種更一般的要求,需要通過內在化語義必然性的概念才能夠制定出來。

這些調整的意義在於說明,語言以及其語義不僅由該語言實際包含的表達式所給出,也由該語言可能包含的表達式所給出。

Fine 認為,內在化語義還有許多優點,當前最大的優勢是它提供了一個試金石,可用來評估任何特定語義的內容。在為一個語言指定語義時,我們應該能將其視作語義要求的總合,並以此方式說明語義所傳遞的訊息。

接下來 Fine 會說明,特定語義的內容,無法透過特定語義規範所得到,必須要將語義作為試金石才有辦法弄明白。

3. 作為值的指派的語義

在表徵傳統上,關於語義的給定可能存在兩個標準模型:

  1. Frege 式:語義由對語言中相關表達式的語義值的指派所給定。
  2. Tarski 與 Davidson 式:語義由真值理論給定。

根據第一個模型,語言的語義由一個函數給出,該函數為語言中每個有意義的表達式分配一個語義值,這函數可能是對單獨表達式的函數,也可能是同時作用於多個表達式的函數,由函數產生表達式間的語義關聯。但其核心思想是相同的。

這模型所傳達的訊息是這個函數是正確(right)的函數。但光這樣不足以說明怎樣的函數是正確的,以及表達式的值的指派應該如何對應。

Fine 認為,最合理的是假設我們對表達式和存在物(entity)間的語義函數有獨立理解,語義的旨在描述它。為了辨別語義內容,我們需要確定「目標(target)」函數,我們將之稱為「指稱(designation)」。若 ff 是一個指派函數,語義告訴我們 EE 指稱 vv,因此,對表達式 EE 來說,指稱 vv 是一個語義要求。

但問題是,即便如此,表達式和其之間的預期語義關係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有所不同。名詞可以指稱它的指稱者,但語句不行,它只是擁有它的真值。但如果將指稱關係理解成指稱和擁有的選言,語義資訊會不完整。為了彌補這問題,我們必須讓單一的指派函數及其對應的目標函數被一系列指派函數和對應的一系列目標函數所取代。

關於指派函數本身,也有一個困難。它並不全是作為某個參數—值對應表來給出。一個複合表達式,被指定為其組成部分的表達式的語義值的函數。這種指定值的方法應該也被納入語義要求的內容中。若我們要系統性地這麼做,Fine 認為,我們應該這樣做:對於指派函數 ff,將其規範中的每個條款 M(f)M(f) 解釋為對指稱函數 dd 的語義要求 M(d)M(d)。因此,我們在指定指稱函數的目標,不僅是要指定正確的函數,還必須以正確的方式指定它。

這方法存在一個更嚴重的潛在缺點。因為可能有人認為,表達式被分配語義值的根本語義事實,並不涉及表達式與值之間的某些語義關係。

句子「非 SS」的真值,可能有兩個要求:

  1. SS 的真值是 SS 的真值的相反。按照這樣的理解,語句和真值間存在一個語義關係,即指稱關係,並且「非 SS」指稱的是和「SS」指稱的相反的真值。
  2. 語義與語句指稱真值無關,只和語句為真或為假的條件有關。語句非 SS 為真,若且唯若語句 SS 為假。

如果將第一種的要求表述成第二種,必須假設語句的語義特徵以某方式被編碼為值。並在這種「翻譯方案」下,應該將非 SSSS 指稱假時必須指稱真的要求,視作對非 SSSS 為假時必須為真的要求的編碼。

這也涉及 Frege 語義學框架內意義和指涉的平行關係,它對意義和指涉兩者的組合決定(compositional determination)提供條件。這關係中只有一個可以對應於意義的組合決定,另一個應該以某方式被推導出來。但哪個是哪個?又該如何推導?

標準觀點是:意義決定是主要的,指涉決定是衍生的。表達式先有意義,指涉是其意義指出的對象。指涉的組合決定同樣以意義中介。意義的組合決定是外延性的,亦即當決定意義所指出的對象相同時,所決定的意義所指出的個體也相同。因此,從意義的組合決定可以推導出相應指涉的組合決定。

另一種觀點是:指涉決定是主要的,意義決定是衍生的。表面上來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同的意義能對應相同的指涉者。但是,意義的決定可以是對指涉的決定方式的反映。譬如,「西塞羅」這名詞的語義要求可能是「西塞羅指涉最著名的羅馬演說家」,將此意義分配給「西塞羅」這詞,會編碼使用該描述而非其他描述來分配指涉。按此觀點,並沒有真正的語義值二元性,在基本的語義要求層級上,表達式都是指涉,而意義的分配只是指示了指涉者是如何被指定的。

最後一個觀點,來自語義關係論(Semantic Relationism)中的座標學說(doctrine of coordination )。「西塞羅 = 圖利」這個語句指稱了「西塞羅與西塞羅是同一的」的(未座標化的)單稱命題,而「西塞羅 = 西塞羅」則指稱了「西塞羅與西塞羅是同一的」的座標化的單稱命題(可以在未座標化的命題中畫出座標線來表示西塞羅出現兩次)。如此一來,可以區分兩個語句的語義值。但在底層低於要求的語義中,這指涉及未座標化的名題,兩語句的差異將體現在命題被指定的方式上。

基於值的語義,在這些觀點下,都是為了嘗試具體化(reify)表達式的語義特徵。基於值的語義要求我們,除非表達式的語義特徵在表達式與恰當語義值間存在語義關係,否則無法談論該語義特徵。因此,該特徵若非是以該形式出現,便是需要以某種方式被編碼為該形式的特徵。但不管是哪種情況,基於值的模型都沒有提供最合適的制定語義的方式。語義看似是指稱性的(designative),但我們只有偽語義值和偽語義關係:我們必須透過對語義本身直接提供的要求應用某種翻譯方案,才能確定語義的真實內容。

4. 作為真理集合的語義

標準模型的第二個學說,一個語言的語義由一個理論或一個集合的理論所給出:理論的語句表示了語言的語義真理。

這種語義理論一般被認為是真值理論。其詞彙包括真述詞,對該理論(T 公約)的要求是,對於給定語言中的每個語句 ss 都應該存在一個翻譯 ss 的理論語句 pp;對該語句而言「ss 為真若且唯若 pp」是一個定理。指稱語義也可以表述為一個理論,其要求可能是,對於語言中每個有意義的表達式 ee,都應該有恰當的理論項 tt,對該項而言,「ee 指稱 tt」是一個定理。

這方案和前方案有類似問題,在指定理論時,我們只是給出特定語句,不清楚還傳遞了哪些語義訊息。語義訊息無法從一般理解去隱含,因為這問題若沒說明,那麼在不同情況下的語義事實的差異便未獲得說明。譬如,根據 Frege 和指涉論者(referentialist)可能都同意「『西塞羅』指涉西塞羅」,但對 Frege 來說,這表達的是一個將名詞透過意義與個體聯繫起來的普遍命題,而對指涉論者來說,這是一個單稱命題,將名詞與個體聯繫起來。

Fine 認為,要說明這個差異,將「是語義事實」或「是語義要求」這類概念引入語義事實的表述是必要的。這與他如何被描述無關。為了要以這樣的方式表達差異,必須從語義涉入(semantic involvement)的第一層次(語義必然性被視為句子的述詞),轉變為第三層次(語義必然性被當成能對其量化的操作符)。

基於理論的方法還存在另一個問題,它只允許我們陳述語義要求本身,不允許我們進一步區分從特定表達式的意義中所產生的語義要求,及從其他表達式的意義中產生的語義要求。

有人可能用一個索引化的理論族作為補充,讓語言中每個有意義的表達式都對應一個特殊理論。但這樣的擴展框架幾乎不可行,除非有一個超理論,讓各種相對要求能在此理論中被明確提出,才有辦法在不同的索引化理論相互引用時有其普遍性。

以 Davidson 的方案來說,其問題在於如何說明一個 T 理論是詮釋性的(interpretive)。我們不希望中文的詮釋性 T 理論包含語句:

如何排除這這類語句?Fine 認為,這問題可以以他的方式回答,T 理論的內容應該是語義要求,因此只能包含語義事實。但 Davidson 可能不願以這方式來使用語義要求的概念,而是訴諸於理論所接受的一般性約束。上述語句因此是被一些約束所排除。

但若識別出詮釋性 T 理論,會有另一個問題。假設我們找出了正確的詮釋性 T 理論,由此產生的 T 理論不會是詮釋性的,以及不會將它們用於詮釋所討論的語句。假如:

任何使得 ppp \equiv p' 成為 T 理論的 pp',都會在 pp' 中給出另一個定理:

如果 AxAx 是 T 理論的有限集合的選言式(Davidson 假設有這樣的東西)。那麼 p(pAx)p \equiv (p \land Ax) 會成為 T 的一個定理,因此我們還會有:

此外,在關於意義的組合決定方面還有一個相關問題。Davidson 主張,證明給定語句的 T 定理,相當於分析語句如何根據它從基本詞彙中抽取的元素組合起來而為真或為假。但這種證明並非唯一的,哪些 T 定理的 T 證明正確決定了所討論語句的詮釋?

Fine 認為,訴諸相對語義要求的概念,可以避免其中一些問題。

首先,我們可以主張,在任何 T 定理中,ss 為真若且唯若 pp 是一個語義要求。這可以避免或是減緩第二個問題,因為 $(p & Ax) 不會是其語義要求。

其次,訴諸要求的相對化,會對如何從其他表達式的要求中推導出給定表達式的要求,會自然得到約束。相對要求提供了一個組織框架,包括可以訴諸鏈式原則(Chaining Principle)來證明要求間的衍生關係,通過它來決定意義的組合決定的流動。

Lepore 和 Ludwig 認為可以訴諸「標準證明(canonical proof)」的概念來解決 Davidson 的問題。對於任何給定的語義理論,我們可以提供一組標準證明程序,這些程序滿足:

  1. 對於對象語言中的每個語句,都存在一個對應 T 理論的標準證明(依據標準證明程序來構造);
  2. 在 T 定理存在標準證明時,那麼證明和定理都會是詮釋性的。

Fine 很懷疑這作法的可行性。並且他認為即便可行,這作法也無法提供為何特定證明程序和特定理論相關聯的普遍說明。

5. 結論

Fine 有兩個結論:

而其他方法(基於語義值的設計或基於理論的設計)存在間接性問題,它們需要通過命題化來確定語義值或理論所表達的要求,但這過程中會出現歧義,這歧義在語言學導向的目標(說明複合表達式的意義如何由其簡單組成部分所決定)上較無關緊要,但在哲學導向的目標上(以最基本的方式表達語義事實),這些差異會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