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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 Brewer, Exemplary Reasoning

Published: at 0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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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整天在用類比,但「這個案子像那個案子」憑什麼構成論證?Brewer 在〈Exemplary Reasoning〉(Harvard Law Review 109: 923–1028,1996)給出的答案是:類比論證的力量在於提供了可被說出來、也可被質問的規則。

他把這種推理稱為範例型推理(exemplary reasoning)——從所選範例出發的推理。

理性力量

類比論證的理性力量(rational force)從何而來,長期缺乏能經得起檢驗的說明。批評者可以說這只是直覺,但法官的直覺不該有拘束力。

Brewer 的目標是給出一個模型,使律師、法官與學生有明確判準可用,並使類比論證的評估不「只是直覺」。

既有理論分成兩派。神秘派(mystics)對類比論證抱有高度信心,卻既沒有、也不覺得需要對「相關性」與「相似性」給出解釋;懷疑派(skeptics)則對類比論證的理性力量信心較低(Brewer 1996: 951)。

Brewer 把自己的分析定位為溫和的理性主義(modestly rationalistic),落在兩者之間。他不主張有簡單的邏輯或語言判準能決定兩範例何時相關地相似;他主張的是,有邏輯與語言判準可供理論者辨識範例型論證的結構(Brewer 1996: 934)。

類比授權規則與類比授權理據

此文提出的最重要概念,是規範性成分的一組區分:

類比授權規則(analogy-warranting rule, AWR):陳述已知共有特徵與被推出特徵之間所成立的邏輯關係。

類比授權理據(analogy-warranting rationale, AWRa):說明為何在「法律之眼」中,該規則所表述的特徵間邏輯關係確實成立,或應當成立。

AWR 是使類比論證有說服力的充分授權:某項特徵出現在被類比的項目上,允許人推出該項目上另一項特徵的存在(Brewer 1996: 965)。

光是相似性並不充分。任何東西都在無窮多方面相似於任何東西,也在無窮多方面相異於任何東西;相似的出現與相似的數量,都不足以使範例型論證成為理性上有強制力的推理(Brewer 1996: 932)。Mill 把類比與歸納的理性力量放在被類比項目的數量上,Brewer 針對的正是這一點。

兩者的分工由「規則」與「理據」的一般關係給出——理據解釋並證成規則(Brewer 1996: 965)。

Brewer 在註 132 對這兩個詞給了界定。規則是規範性的思想或行為指引,其邏輯結構最抽象的形式即標準條件句,命題式的 if P then Q 或述詞式的 for all x, if x is an F then x is a G理據則是由若干命題組成的理論,其定義性特徵是作為規則的證成與解釋而起作用,因此構成採納該規則或遵守該規則的理由。

古典契約理論的「原則」——自主、效率、公平——用來證成並解釋「閱讀義務」規則,就是理據與規則的關係。

論證的基本模型

Brewer 給出類比論證的解釋性模式(interpretive schema)。xxyy 是較已知、作為比較基礎的項目,他借認知心理學的用語稱之為來源(source);zz 是待被類比探究、因這次比較而變得較為已知的項目,稱為標的(target)。FFGGHH 是個體之述詞(Brewer 1996: 966):

  1. zz 具有特徵 FFGG
  2. xxyy 具有特徵 FFGG
  3. xxyy 亦具有特徵 HH
  4. 個體具有特徵 FFGG 即提供充分授權推論該個體亦具有 HH
  5. 因此,有充分授權推得 zz 具有 HH

第 4 步就是 AWR。前三步只陳列事實,第 5 步能否推得,取決於第 4 步憑什麼成立。

AWR 的邏輯性格

Brewer 自陳其說明在三點上異於 Golding 等人(Brewer 1996: 966):

AWR 本身可以是歸納的,如某些因果推論所依賴者;也可以是演繹的,如基於模態述詞邏輯原則者。而決定它是哪一種的,是支持它的 AWRa。

abduction 與三步過程

Brewer 認為 abduction 是整個過程的關鍵環節,而這角色在法律類比與更廣的法律推理討論中幾乎未被辨識出來(Brewer 1996: 934)。他借它來說明 AWR 從何而來。

Peirce 提出 abduction 是為了解釋科學家如何能從邏輯上無窮多的可能解釋中,選出相對少數幾個假說送去檢核(Brewer 1996: 945)。

過程是:法律推理者對一個法律概念或規則的適用範圍起疑時,先以 abduction 從所選範例推出一條可以解決該疑問的規則,再經反思調整(reflective adjustment)對這條規則確證或反證,最後把確證後的規則應用到引發疑問的那個案件(Brewer 1996: 925)。

順序是:在應用前確認,而非在應用後追認。

Brewer 注意到 abduction 在科學哲學中的地位有兩個對立陣營。一方認為發現過程不受理性規範,屬心理學而非邏輯,Popper 的《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是這一支的 locus classicus。另一方認為發現過程有實質的理性約束。Brewer 站在後者,並在第 IX 部分回應「abduction 是否是一種神祕主義」的質疑。

證成的終點

AWRa 本身不必滿足 AWR 所滿足的要求。

即使推理者力求構造滿足蘊涵要求的 AWR,證成該 AWR 的 AWRa 也不必同樣滿足。用 Brewer 的話說,並非

entailment all the way up(從頭蘊涵到尾(Brewer 1996: 971))。

證成鏈在某處要靠別的東西承接,而非更高層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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