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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ing note

Alison Hills, Moral Testimony and Moral Epistemology

Hills 主張道德知識論的核心是理解「為什麼 p」。理解無法經由證言傳遞,卻是德性與具道德價值的行動不可或缺的,所以能取得理解的成熟行動者有很強的理由不服從道德證言。

Published: at 06: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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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來源:Hills 2009

核心論點

道德證言能帶來道德知識。但 Hills 認為,道德知識論的核心是道德理解,也就是理解「為什麼 p」(Hills 2009: 97–98)。理解通常無法經由證言傳遞,卻是德性與具道德價值的行動不可或缺的。

所以,一個有能力取得理解的成熟行動者,有很強的理由不服從道德證言;把證言當成建議來參考則沒有問題(Hills 2009: 125–126)。

理解不是知識

三個孩子

Hills 用三個人說明道德理解是什麼(Hills 2009: 98–100)。五歲的 Sarah 接受父母說「說謊是錯的」,信念正確,但不理解為什麼。十五歲的 Peter 認為強者有權踐踏弱者;他的信念是錯的,而理解具有事實性,所以他不可能理解。 Mary 相信自己有理由不說謊,因為說謊不尊重對方,長遠也會讓人不快樂。她分得出說謊和不說出全部真相的差別,也能把這些信念用到新的情況。即使她可能沒多想,Mary 卻是理解的。

道德理解涉及掌握一個道德命題與使它為真的理由之間的關係(Hills 2009: 101)。

Eleanor

Eleanor 經由可信朋友的證言,知道吃肉是錯的,卻不知道為什麼(Hills 2009: 94, 100)。假設朋友再告訴她,理由是現代養殖讓動物受苦。她現在知道為什麼了,卻仍然無法回答類似的問題:飼養條件較好的動物呢?魚呢?(Hills 2009: 100)她被告知了理由,卻沒有掌握理由。

理解所需的能力

Hills 列出理解為什麼 p 所需的一組能力:

顯示原文與出處

If you understand why p (and q is why p), then in the right sort of circumstances, you can successfully: (i) follow an explanation of why p given by someone else; (ii) explain why p in your own words; (iii)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p (or that probably p) from the information that q; (iv)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p′ (or that probably p′) from the information that q′ (where p′ and q′ are similar to but not identical to p and q); (v) given the information that p, give the right explanation, q; (vi) given the information that p′, give the right explanation, q′.

如果你理解為什麼 p(而 q 是 p 的理由),那麼在適當情況下,你能夠:(i) 跟上別人對為什麼 p 的解釋;(ii) 用自己的話解釋為什麼 p;(iii) 從 q 這項資訊推出 p(或很可能 p);(iv) 從 q′ 推出 p′(或很可能 p′),其中 p′、q′ 與 p、q 相似但不相同;(v) 給定 p,給出正確的解釋 q;(vi) 給定 p′,給出正確的解釋 q′。

Alison HillsMoral Testimony and Moral Epistemology102–103Hills 2009

關鍵在於,你必須能把 q 當成 p 的理由,而不只是相信或知道 q 是 p 的理由(Hills 2009: 102)。多知道任何一條命題,都不保證具備這些能力(Hills 2009: 102–104)。

理解與運氣

理解還能容許某些會破壞知識的運氣(Hills 2009: 104)。假設全班拿到的史達林教科書錯誤百出,只有你那本恰好正確。你讀到史達林造成數百萬人死亡,因而判斷他是邪惡的。你很容易拿到錯的書,所以不算知道他是邪惡的。但你相信他邪惡的理由是正確的,也有能力在類似情形下作出相同推論,所以你理解為什麼他是邪惡的。

由此,理解為什麼 p,既不同於知道 p,也不同於知道為什麼 p(Hills 2009: 101, 104)。

德性需要理解

無能的法官

新任法官 Claire 很想判得公正,卻總判斷不出適當的刑度(Hills 2009: 110–111)。她每次都請教判斷力極佳的前輩 Judith(ChatGPT 😆),照 Judith 的指引判決,還把 Judith 給的理由轉述給被告。她的判決可靠地正確,但她不是好法官。用 Hills 的話說,她是回應 Judith 來形成信念,而不是回應什麼才是公正(Hills 2009: 110)。即使 Judith 告訴她「判五年是因為罪行類型」,她仍無法自己從理由推出結論,碰到類似案件也做不到。

Hills 在註腳補充:Claire 認為某判決正確的信念,在反事實上不依賴理由 R 或她對 R 的信念,而是依賴 Judith 說了什麼(Hills 2009: 111 n. 29)。 Judith 並非不會犯錯;兩人意見分歧時,Claire 跟隨的是 Judith 的想法。

德性要求判斷也像動機一樣能回應道德理由,Hills 稱之為定向(orientation)(Hills 2009: 109, 112)。 Claire 缺的就是判斷上的定向。 Hills 說,這就像「自己是一個道德羅盤」與「能使用一個道德羅盤」之間的差別(Hills 2009: 112)。所以道德理解是良好品格不可或缺的(Hills 2009: 112)。

極端主義者 Ron

具道德價值的行動,是出於正確理由而做的正確行動(Hills 2009: 113)。 Ron 認為殺人一般並無不道德,只有殺同胞猶太人才是重罪(Hills 2009: 114–116)。他想殺 Tamara,卻因為她是猶太人而作罷。他做了對的事,理由卻是錯的。

Hills 改寫這個例子。 Ron 請教拉比,拉比說不殺 Tamara 才對,還說明理由是「她是一個人」。 Ron 現在知道為什麼,被問到時也會這樣回答。但如果拉比給的是別的理由,他照樣會照拉比說的做。他的行動在反事實上依賴拉比的證言,不依賴 Tamara 是一個人,所以他仍然不是出於對的理由而行動。由此,以道德信念為基礎的具道德價值的行動,需要道德理解(Hills 2009: 119)。

證言的角色

理解和知道如何一樣,要靠練習取得,不能靠證言(Hills 2009: 119–121)。 Hills 寫道,大多數人無法靠聽別人描述做法,就學會騎腳踏車、做腦部手術,或每分鐘打一百個字,更不可能只靠別人描述他們要達成的結果就學會(Hills 2009: 119)。

她區分服從與建議(Hills 2009: 122–123)。服從是直接相信對方所說,證言因此成為與理解競爭的依據。建議則經過檢視,成為自己判斷的材料。你不能把證言證據當成具有權威,而與你承認或能取得的理由無關;用她的話說,偷取別人的結論,並不比自己誠實地下功夫更有好處(Hills 2009: 123)。

醫生與 Stanley

Stanley 要決定是否用非常手段維持父親的生命,家庭醫生說:「相信我,你不該這樣做,會造成不必要的痛苦。」(Hills 2009: 121–122)如果「不必要」指的是醫學上的預後,Stanley 有很強的理由相信醫生。如果指的是父親的生命已不值得延長,Stanley 應該聽取建議,再自己想清楚,而不是直接服從。 Hills 承認,實際上兩種判斷很難分開。

什麼時候該服從

取得不了理解的人,本來就構不成具道德價值的行動,這時應該服從,以求做對的事(Hills 2009: 123–124)。能取得理解時,成熟行動者有理由不服從,但可以接受建議。其他情況要權衡三件事:取得理解的機率、服從能得到知識的機率,以及具道德價值的行動相對於只是做對的事有多重要(Hills 2009: 124–125)。

專家在這個圖像裡仍有角色。他們可以協助他人達成道德理解,方法是盡可能說明哪些考量重要、有多重要、以什麼方式重要(Hills 2009: 126)。

反駁與回應

第一個反駁:理解只是知道為什麼 p,再加上一些額外的命題知識,例如反事實知識(Hills 2009: 103)。 Hills 回應,額外的知識不保證有能力自己產生新的真信念;而且理解與運氣的關係不同於知識(Hills 2009: 103–104)。

第二個反駁:Stanley 與 Williamson 主張知道如何是命題知識,理解也可能是(Hills 2009: 105)。 Hills 回應,即使如此,它也是以實踐的呈現模式掌握的知識,差異大到足以支撐本文的論證(Hills 2009: 105–106)。

第三個反駁:判斷力差不像動機不良那樣該受責備(Hills 2009: 112)。 Hills 同意,但缺乏判斷仍是未達德性的一種方式,這樣的人不完全值得讚賞(Hills 2009: 112–113)。

第四個反駁:對他人而言,重要的只是外在行為(Hills 2009: 117)。 Hills 回應,從第一人稱看,如何作決定也重要;而且我們重視被好好對待,而不只是被正確對待(Hills 2009: 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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